- 提案办理工作评议管理系统、评议办法2000元/套
为切实加强提案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XXXX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和《XXX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议原则
提案办理工作的评议,要坚持质量与数量、效果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做到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第二条 评议范围
承办市政协提案任务的市直各部门、各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 评议内容和分值
提案评议分为一般提案评议和重点提案评议。
一、一般提案评议
(一)基础评分(40分)
1. 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考核(2分);
2.建立健全办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流程,明确有分管领导、承办处室和专兼职人员(5分);
3.能够按时接收提案、参加工作培训和相关协调会、上报年度提案办理工作总结(4分);
4.接收提案后,及时部署办理工作,对重点提案,高度重视,办理方案周密,程序规范,取得较好实效(3分);
5.主动与提案者联系沟通,进行面商。提案承办数量较大的单位通过召开办理工作座谈会等形式,推动公开办理提案,受到交办机关充分认可(3分);
6.提案办理涉及多个单位的,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密切配合,按规定要求、时限提出办理意见(2分);
7.主要领导亲自牵头领办1件以上提案,积极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3分);
8.认真采纳提案意见建议,积极改进工作并取得较好成效(10分);
9.答复针对性强,格式规范、无差错,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时限将答复件和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寄送交办机关,反馈率100%(5分);
10.重视做好列入计划解决的提案后续办理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及时复告提案者和交办机关(3分);
(二)提案者评分(60分)
1.提案办理落实满意度(35分);
其中对首次答复不满意,对承办单位二次沟通反馈情况满意度(15分);
2.提案办理积极主动性、措施可行性、解释说明认可度(15分);
3.承办单位面对面征求意见情况(10分)。
二、重点提案评议
(一)基础评分(30分)
1.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考核(2分);
2.建立健全办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流程,明确有分管领导、承办处室和专兼职人员(5分);
3.能够按时接收提案、参加工作培训和相关协调会、上报年度提案办理工作总结(4分);
4.接收提案后,及时部署办理工作,对重点提案,高度重视,办理方案周密,程序规范,取得较好实效(2分);
5.主动与提案者联系沟通,进行面商。提案承办数量较大的单位通过召开办理工作座谈会等形式,推动公开办理提案,受到交办机关充分认可(2分);
6.提案办理涉及多个单位的,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密切配合,按规定要求、时限提出办理意见(2分);
7.主要领导亲自牵头领办1件以上提案,积极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2分);
8.认真采纳提案意见建议,积极改进工作并取得较好成效(5分);
9.答复针对性强,格式规范、无差错,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时限将答复件和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寄送交办机关,反馈率100%(4分);
10.重视做好列入计划解决的提案后续办理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及时复告提案者和交办机关(2分);
(二)提案者评分(40分)
1.提案办理落实满意度(25分);
其中对首次答复不满意,对承办单位二次沟通反馈情况满意度(10分);
2.提案办理积极主动性、措施可行性、解释说明认可度(10分);
3.承办单位面对面征求意见情况(5分)。
(三)市政协常委会议评议(30分)
由市政协提案委负责召开,市政协常委会议专题集中听取提案办理单位对本年度重点提案办理情况汇报,进行评议。
评议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类,分值分别为30分、20分、不得分。
第四条 评议工作的组织协调
(一)全部提案的评议,由提案委员会负责综合组织协调和实施。
(二)一般提案评议,由各相关专委会负责。
1.基础评分在承办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各相关专委会负责,分管副主席、提案委、市委、市政府督察局等部门参与。
2.提案者评分由提出提案的市政协委员在政协网上提案办理系统中对该提案办理单位进行评议打分,打分后各相关专委会汇总,结果送提案委。
(三)重点提案评议,由提案委负责。
1.基础评分在承办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提案委负责,分管副主席、市委、市政府督察局等部门参与。
2.提案者评分由提出提案的市政协委员在政协网上提案办理系统中对该提案办理单位进行评议打分,提案委汇总。
第五条 综合汇总
由政协提案委根据基础评分、提案者评分、相关专委会意见、市政协常委会议评议等情况,结合相关专委会、市委市政府督察局意见,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其中,优秀≥90分,良好80-89分,一般60-79分,较差≤59分)四个等级,提出评议意见,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评议结果。
第六条 评议结果运用
评议结果在市政府、市政协网上公布,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和被评议单位的主管部门通报,作为承办单位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和评选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根据此办法,我们设计了评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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